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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哪些,哈尔滨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告诉你

时间: 2022-06-28 15:53:28来源: 黑龙江永拓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哪些,哈尔滨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告诉你


  生活无非柴米油盐酱醋茶,品味其中的酸甜苦辣咸,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难免少不了各式各样的纠纷,如何在这些纠纷中通过正确有效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民法典》中对于婚姻的缔结有着严格的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案例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甲系再婚,与乙结婚时带有一名婚生女甲一(1992年10月15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甲于2001年10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甲一也一直随乙生活,由乙对其抚养教育。2007年4月份,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甲一。被告同意离婚,但子女由谁抚养要求尊重孩子的选择。甲一表示愿随被告一起生活,被告也同意继续抚养乙。由此,引起抚养权的纷争。


  2.案例分析


  本案中,离婚后继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继父母在离婚后对继子女是否享有继续抚养权,还是依照“随生父母一方生活”的原则判定继子女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


  3.适用法条



  《民法典》******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朂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结果


  本案中,因甲一长期和被告生活在一起并受被告的抚养教育,双方已经形成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且原告离家出走后对甲一不尽抚育义务,母女感情已经疏远。在被告与原告离婚诉讼中,甲一一直提出要求由被告抚养,不同意由其生母抚养,被告也表示愿意抚养甲一,故甲一由被告抚养对甲一而言更加有利,所以,判决由被告作为甲一的抚养权人为宜。


  家庭中的赡养问题


  1.案例


  2015年5月,60岁的原告甲将儿子乙、女儿丙告上法庭,诉称女儿丙对其尽了赡养义务,但儿子乙不但不尽赡养义务,更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为此,原告甲将儿子乙、女儿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乙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2.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乙是否应当赡养甲以及赡养费用的多少是本案的关键点。


  3.适用法条


  《民法典》******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认定。


  4.结果


  本案中,因原告现在在女儿丙处居住,被告丙已尽赡养义务,因此,原告甲对于被告丙的诉讼不成立,而被告乙未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因此应当结合当地人民法院对于赡养费计算的相关标准向原告甲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