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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理论

时间: 2021-05-08 16:40:43来源: 黑龙江永拓律师事务所
  侵权行为的相关理论
  过错说
  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强调侵权行为的过错性。如日本民法通说认为:“故意或者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这里的所谓过失,是指尽管能够预见某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因而未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不法行为说
  该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中国已故民法专家佟柔将侵权行为概念为:“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刘凯湘教授也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赔偿责任说
  该说主要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去界定。中国学者张俊浩教授认为:“损害事实的有无,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中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侵权行为者乃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利益,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行为也。”
  存在问题
  分析以上学说,可看出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存在着三个问题:
  1、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
  2、在界定侵权行为概念时,没有严格地将侵权行为与其他相关概念分开,存在着概念混淆的现象。较为普遍的是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相混淆;将侵权行为与侵权的归责原则相混淆。
  没能形成一个包容所有侵权行为的属概念。概念有“属”与“种”之分。属概念反映某类事物的共同性,种概念反映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别事物的特殊性。种概念包括在属概念之中。
  3、侵权行为作为属概念,应当反映各类侵权行为的共同本质属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使人们根据这一概念,能够判断、识别什么是侵权行为;还要求它能够将侵权行为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在现有的侵权行为概念中,所谓的违法行为说,过错行为说(甚至还有过错说),赔偿责任说,这些学说中所称的“违法”、“过错”、“赔偿”等,它们之间谁也不能包容谁,属于并列关系,形不成属概念。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能够成为区别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判断依据,而现有的侵权行为概念很难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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