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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研究存在哪些问题?

时间: 2021-05-23 16:16:39来源: 黑龙江永拓律师事务所
  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存在着三个问题:
  1、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一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过错责任行为;二是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从行为侵害民事权利的后果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2、在界定侵权行为概念时,没有严格地将侵权行为与其他相关概念分开,存在着概念混淆的现象。较为普遍的是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相混淆;将侵权行为与侵权的归责原则相混淆。
  没能形成一个包容所有侵权行为的属概念。概念有“属”与“种”之分。属概念反映某类事物的共同性,种概念反映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别事物的特殊性。种概念包括在属概念之中。
  3、侵权行为作为属概念,应当反映各类侵权行为的共同本质属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使人们根据这一概念,能够判断、识别什么是侵权行为;还要求它能够将侵权行为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在现有的侵权行为概念中,所谓的违法行为说,过错行为说(甚至还有过错说),赔偿责任说,这些学说中所称的“违法”、“过错”、“赔偿”等,它们之间谁也不能包容谁,属于并列关系,形不成属概念。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能够成为区别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判断依据,而现有的侵权行为概念很难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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